侵犯版权怎么证明? 如何就软件著作权侵权提出证据? 深圳广诺知识产权会告诉你以下几点。
1、侵权行为的证据
这是最重要的,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原则”。 即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软件和被告的软件相同或实质相似,并且被告可能接触或接触过原告的软件的,可以初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一)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件;
)2)被告软件的程序和文件
(3)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的手续和文件核对后,是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证据。 这个证据最好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的结论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的证词,证明力也更高。
4 )被告只要能接触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件,证明有接触的可能性即可。 例如原告的原软件开发者跳槽到被告的工作单位工作。
上述程序和文件主要是指有关相应软件的源程序和源程序开发的开发文件; 但是,一般情况下,原告很难获得被告软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被告也拒绝提供该软件源程序。 此时,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上相似; 或者不相同或者实质相似,但被告软件的目标程序中存在原告软件特有的内容,或者双方软件的执行画面相同的,原告可以认定履行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这种法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有证据但无正当理由不拒绝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其主张成立。 ”
2、原告损失的证据
这是主张赔偿的主要根据。 原告必须首先根据其实际损失要求赔偿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被告的违法所得要求赔偿。 请注意这是一种递归关系。 赔偿额还必须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支出。 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根据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3、其他证据
(1)被告过失的证据多包含在上述3种证据中,有时很明显,不言自明。
(2)因果关系的证据也包含在以上三种证据中,证明的难点不在于原告有无损失,而多在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否全部来自被告的侵权行为。